连环罚字﹝2019﹞03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莲芯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西江镇西江村石材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0537882176
法定代表人:张玉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0日, 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州市莲芯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于2018年5月份建设年产5万吨石灰石破碎项目。目前暂时已安装设备有2台鄂式破碎机、2台二级反击破碎机、3台振动筛以及多条特料输送带。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安装设备有2台鄂式破碎机、2台二级反击破碎机、3台振动筛以及多条特料输送带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负责人陈建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陈建华承认了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证据三:2019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4号)。
证据四: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反应该公司擅自安装设备有2台鄂式破碎机、2台二级反击破碎机、3台振动筛以及多条特料输送带。
证据五: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证据六: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显示该企业现时市场价值为79.56万元。
2019年3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03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柒拾玖万伍仟陆百元的百分之一的经济罚款即柒仟玖佰伍拾陆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7日